| 瑶海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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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8-04-23 10:46 文章来源:瑶海 |
| 文章类型:摘编 内容分类:政策 |
瑶海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(一)、对年纳税入库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,三年内分别以市、区财政确认的财政分成比例中区财政收入实际所得部分40%、20%、10%给予奖励。
(二)、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(年纳税库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,三年内每年按市、区财政确认的财政分成比例中区财政收入所得部分20%给予奖励。
(三)、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(不含土地投资,下款同)以上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可在三年内分期交付土地款,其中首付不低于30%。
(四)、对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、年实现税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,从当年起3-5年内同级财政返还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30%-100%;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,符合安排“本市就业人数1000人以上,投资次年纳税总额(不含关税和海关环节代征的其他各项税收)1000万元以上、年出口结汇1000万美元以上,对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具有牵动作用的重大项目”条件之一的,经市、区政府批准,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,可分期交付土地出让金;在其投资达到总投资的50%以上时,土地部门即可办理土地使用证。
(五)、对新进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用地,免交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,巢湖流域综合治理费,免收征地不可预见费。
(六)、对新进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,凡本市规定的行政性收费都实行零费率,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。
(七)、对科技含量高,牵动力大,能形成工业园区主体(经济)创税产业的特殊项目,报经市、区政府批注。在土地出让、财政奖励等方面享受“一事一议”的特殊优惠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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